設立投資公司如何節稅?

投資公司的節稅原理

《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公司投資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不計入所得課稅。」意思是說,以投資公司持有國內公司股票或股權,收到的股息免稅但如果你自己持有國內公司股票或股權,收到的股息要併入你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

公司、個人持有股票或股權之股利、資本利得課稅差異

投資對象

公司

個人

國內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櫃、興櫃

現金股利

  • 營所稅:免稅
  • 未分配盈餘稅:5 %
  • 補充保費:無

股票股利

  • 營所稅:免稅
  • 未分配盈餘稅:免稅
  • 補充保費:無

現金與股票股利皆需納入個人綜合所得稅課稅,股票股利的所得是以面額10 元乘上配發的股數計算,例如:持有某公司股票1 張,配發股票股利3 元,則股票股利所得為1,000 x(3 ÷ 10)x 10 = 3,000元

  • 綜所稅

課稅方式二擇一 (選有利的)

  1. 併入各類所得計算依級距稅率(最高40%)繳稅,有8.5%上限8萬元的扣抵稅額可用。
  2. 直接分離課稅28%。
  • 補充保費2.11%

股份有限公司

未上市櫃

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未發行股票

現金股利

  • 營所稅:免稅
  • 未分配盈餘稅:5 %
  • 補充保費:無

國外公司

現金與股票股利

  • 營所稅:要,20%
  • 未分配盈餘稅:5 %
  • 補充保費:無

現金股利與股票股利

  • 最低稅負制

屬海外所得計入基本所得額課稅,,稅率20%,免稅額750萬元(113年度),若基本稅額超過綜所稅額須補繳差額。

國外公司在台掛牌的企業

(F股、KY股)

投資對象

公司

個人

國內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櫃、興櫃

  • 營所稅:目前停徵
  • 未分配盈餘稅:5 %
  • 最低稅負制
  • 證交損失5年內往後扣抵

證券交易所得計入基本所得額課稅,稅率12%,免稅額60萬元;持有3年以上者,所得降低為1/2課稅,若基本稅額超過營所稅額須補繳差額。

A公司購入B公司

109年1月1日70元/股購入15萬股

111年6月1日70元/股購入25萬股

112年4月1日100元/股出售B公司股票20萬股

按先進先出法計算持有期間

15萬股係出售109年1月1日所購入的股票,屬持有期間滿3年以上,可適用減半計入基本所得額之證券交易所得為450萬元〔(100元-70元)×15萬股〕

5萬股係出售111年6月1日所購入的股票,屬持有期間未滿3年,不可適用減半課稅規定,因此證券交易所得150萬元〔(100元-70元)×5萬股〕應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

A公司113年5月辦理112年度基本稅額申報時,其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證券交易所得為375萬元〔(450萬元/2)+150萬元〕。

  • 綜所稅:目前停徵

股份有限公司

未上市櫃

  • 最低稅負制

屬有價證券交易所得計入基本所得額課稅,稅率20%,免稅額750萬元(113年度),若基本稅額超過綜所稅額須補繳差額。

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未發行股票

  • 營所稅:要
  • 未分配盈餘稅:5 %

屬財產交易所得

  • 綜所稅

屬財產交易所得,按個人適用之稅率(5%~40%)併入綜所稅課稅

國外公司

  • 營所稅:要
  • 未分配盈餘稅:5 %
  • 最低稅負制

屬海外所得計入基本所得額課稅,,稅率20%,免稅額750萬元(113年度),若基本稅額超過綜所稅額須補繳差額。

國外公司在台掛牌的企業 (F股、KY股)

  • 營所稅:目前停徵
  • 未分配盈餘稅:5 %
  • 最低稅負制

證券交易所得計入基本所得額課稅,稅率12%,免稅額60萬元(112年度);持有3年以上者,所得降低為1/2課稅,若基本稅額超過營所稅額須補繳差額。

  • 綜所稅:目前停徵

投資公司其他節稅方式

項目

公司

個人

認列費用

  • 透過認列費用少繳未分配盈餘稅

投資公司多認列 1元費用,財務上的盈餘就減少1元,也就節省了5%的未分配盈餘加徵稅額

假設投資公司獲配100元股利,費用認列40元,財務盈餘只有60元,再提列10%法定盈餘公積6元,最後需加徵的未分配盈餘是54元,再乘上5%,稅額是2.7元,實質稅負等於只剩2.7%!

  • 費用亦可減少遺產贈與稅

非上市櫃公司股份變成遺產或成為贈與標的時,其價值認定係以公司淨值去計算,因此,認列費用不僅節省了未分配盈餘加徵稅負,從遺產贈與稅的角度來看,亦產生相當不錯之節稅效益。

董監酬勞

以投資公司收董監酬勞,依營所稅率20%計稅

以股東個人收董監酬勞,依個人綜所稅率計稅(最高40%)

房地合一2.0納入特殊股權交易課稅

政府為了防堵個人透過成立投資公司持有房地產,再以股權買賣方式炒作不動產,藉以規避房地交易所得稅負,自110年7月1日房地合一稅2.0生效後,若同時符合下述兩要件者,則該處分利得即須按股份持有期間改課徵房地合一稅,包括:

一、個人及營利事業交易日起算前一年內任一日直接或間接持有國內外營利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過半數。

二、處分該營利事業股權或出資額之價值50%以上係由台灣境內之房地所構成。

惟一般個人或營利事業出售未上市櫃股權容易先入為主認為該股權交易係為證券交之所得,應計入個人或是營利事業基本所得額。然而,若是個人出售股權同時符合前揭兩項要件,個人除了應依房地合一稅規定,按股份持有期間方式計算應納稅額以外,且須於交易日之次日起30日期限內申報房地合一稅,若未及於期限內申報房地合一稅,將有漏未申報遭補稅帶罰之風險,而營利事業則應於交易日隔年5月所得稅申報期間,申報該房地合一稅。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出售獲配之股票股利,於申報證券交易損益時得以其面額計算成本

公司因投資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股票股利,其投資收益(包括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不計入所得額課稅。惟嗣後出售該類股票時得以其面額依所得稅法第44條及48條規定計算成本,依法申報證券交易損益。

甲公司105年度買進國內乙公司之股票1,900,000股(每股面額10元),投資成本28,500,000元,106年度獲配乙公司股票股利100,000股,106年底以每股20元出售1,000,000股,其平均每股成本為14.75元【=(28,500,000元+1,000,000元)/(1,900,000股+100,000股)】,出售證券交易利得為5,250,000元【=1,000,000股×(20元-14.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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