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基隆女子高級中校友會組織章程
中華民國 70 年 11 月 1 日校友會員大會通過
中華民國79年4月22日校友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會定名為基隆市國立基隆女子高級中學校友會(以下簡稱為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以加強校友聯繫,促進感情發揚母校精神以及服務社會為宗旨。
第 三 條 本會會址設於基隆市
第 四 條 本會任務如下:
一、增進校友聯繫砥礪學行團結合作服務社會事項。
二、加強母校校友會聯繫交換會務動態等資料。
三、促進母校發展。
四、發行會刊。
五、辦理其他有關校友服務聯誼福祉事項。
六、其他社會公益慈善救濟事項。
七、辦理各項婦女公益活動。
第二章 會 員
第 五 條 本會會員資格規定如下:
一、 母校前身台北州立女子高等學校畢業或肄業者。
二、 母校初中部、分部及高中部畢業或肄業者。
三、 母校附設家事職業補習學校畢業或肄業者。
第 六 條 本會會員有享受本會一切設施及參與各項活動之權利。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有遵守本會宗旨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三章 組 織
第一節 會員大會
第 八 條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每年開大會一次, 必要時得召開臨時 大會,會員大會之權職如下:
一、 審議並修改章程。
二、 決定本會會務計畫。
三、 審查預決算。
四、 選舉理監事。
五、 決定其他有關本會重大事項。
第二節 理事會
第 九 條 本會設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理事九人、候補理事三人組成之,並由理事互選常務理事三人、理事長一人,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互選之。
第 十 條 理事長及理事任期為三年,至下屆理事會成立時為止,理事長連任一次為限。
第十一條 理事長之職掌如下:
一、 召開會員大會。
二、 決定本會會務計畫
三、 監督各組執行大會決議及推行會務。
四、 籌募本會經費。
五、 辦理其他有關會務活動。
第十二條 理事會每半年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理事會開會時應請常務監事或其代表列席。
第十三條 理事會下設總幹事及下列各組,總幹事及各組召集人由理事會聘任之。
一、 聯絡組 : 掌理有關會籍、聯絡、通訊、研究等事項。
二、 服務組 : 掌理有關互助合作、職業介紹、會員福利事項。
三、 財務組 : 掌理有關經費之籌募、保管、出納及審核等事項。
四、 總務組 : 掌理有關文書、議事、康樂活動等事項。
第十四條 理事會得以聘請對會務特有貢獻之會員為大會顧問,聘期與各該屆理事會任期相同。
第三節 監事會
第十五條 本會設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監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組成之,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
第十六條 常務監事及監事任期為三年,至下屆監事會成立為止,連選得連任。
第十七條 常務監事之職責如下:
一、 檢討理事會工作情形。
二、 稽查會費收繳情況。
三、 審核理事會經費開支。
四、 其他有關監察事項。
第十八條 常務監事不克列席理事會或執行監察事項時,得臨時商請其他監事代表之。
第十九條 監事會每半年開會一次,由常務監事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或舉行理監事聯席會議。
第二十條 本會之各項選舉,悉依人民團體選罷辦法行之。
第四章 經 費
第二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 入會費(新台幣壹佰元)。
二、 常年會費(新台幣貳佰元)。
三、 捐款或贊助。
四、 補助。
五、 其他。
第二十二條 本會經費應存入理事會指定銀行,非經財務組召集人總幹事及理事 長簽章不得動用。
第二十三條 各組經費之支出,應檢附單據,由經手人證明及各組召集人簽送財務組及總幹事審核後支應,並由總務組編制報表理事會決議後,送監事會核銷。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開會時,財務組應提出財務收支及會費收繳情形之書面報告,作成記錄分送理、監事會存查。
第二十五條 本會財務狀況,每年應於會員大會提出報告,如有會員十分之ㄧ以上之連署,得選派代表查核之。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修正亦同。
第二十七條 本會如遇解散時,所有經費及財務應歸國庫,不得納入私產。
第二十八條 依章程十三條設立「基隆市國立基隆女子高級中學校友會獎學金委員會」。